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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5-01-15    字体:[ ]

龙政办〔201424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新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4 15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抓好全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和内容

统计范围:具有法定行政职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统计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报投诉、机构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培训等情况。

二、组织领导和实施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确定统计范围内的单位名单,布置统计工作任务,加强工作督查,汇总审核统计数据,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报送汇总统计情况。

(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分解落实统计工作任务,汇总本部门统计数据,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统计情况。省属垂直管理、实行双重管理的省级以下部门的统计数据,由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报送。     

三、统计报送时间和方式

(一)季度统计报表填报

各单位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详见附件1)中各统计指标要求统计有关数据,并于每季度后第一个月6日前登录“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报送系统”(以下简称报送系统)报送上季度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数据。如遇法定节假日,报送时间顺延。

(二)年度统计报表报送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应于每年120日前,将上一年度全年统计数据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的数据应包括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情况(包括本级及其部门数据)和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汇总统计情况。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采用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报送,电子文件采用 Excel格式,刻成光盘随纸质文件一并报送。

(三)新旧报送系统衔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8207号)指定的报送系统(网址:http: //218.85.73.164:8090/,以下简称旧系统)已经升级改造。系统升级后的网址为http: //218.85.73.164: 8091/InfoStat/(以下简称新系统)。新旧系统用户名保持一致,为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代码,详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等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0838号),如“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用户名为LY00102,“新罗区政府办公室”的用户名为LY01101

20151月,各单位仍应登录旧系统填报2014年第四季度统计数据,形成2014年完整的年度统计报表;同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确定的统计指标,于2015120日前将2014年全年各项统计数据补充完整后填报到新系统。2015年第一季度起,所有统计数据均通过新系统报送。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将其作为总结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制订能够确保统计工作落实的工作机制和办法,保障统计工作持续开展。

(二)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采取逐级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统计数据审核工作,确保填报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统计回应解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报投诉等情况,应与本级宣传、法制、监察、网站管理部门及法院沟通确认,确保统计数据准确一致。对报送统计数据出现错误的,有关地区和部门应及时纠正;对报送情况出现严重失实的,市政府办公室将予以通报。

工作联系人:赖雪珍

联系电话:05972366286,传真:05972366536

省系统技术保障联系人:游伟健,电话:18059040343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样表)

2.统计指标解释

3.市直报送单位名单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219

 

附件1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样表)

    年)

填报单位(盖章):

统计指标

单位

统计数

备注

一、制作、获取政府信息情况

——

 

 

    (一)制作、获取政府信息总数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l条)

 

 

    其中:1.全文电子化的主动公开信息数

 

 

          2.机构职能类信息

 

 

          3.政策、规范性文件类信息

 

 

          4.规划计划类信息

 

 

          5.行政许可类信息

 

 

          6.重大建设项目信息

 

 

          7.为民办实事类信息

 

 

          8.民政扶贫救灾社会保障就业类信息

 

 

          9.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保能源类信息

 

 

          10.科教文体卫生类信息

 

 

          11.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类信息

 

 

    (三)作为依申请公开信息数

 

 

    (四)不予公开信息数

 

 

二、主动公开情况

——

 

 

    (一)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5.新闻发布会公开政府信息数

 

 

    6.报刊广播电视公开政府信息数

 

 

    (二)辖区网站开设专栏或网页总数

 

 

    (三)网站专栏页面访问量

人次

 

 

三、咨询接待情况

 

 

 

    (一)现场接待人数

人次

 

 

    (二)网上咨询数

人次

 

 

    (三)咨询电话接听数

人次

 

 

四、回应解读情况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同方式回应同一

热点或舆情计1次)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五、依申请公开情况

 

 

 

    (一)收到申请数

 

 

    1.当面申请数

 

 

    2.传真申请数

 

 

    3.网络申请数

 

 

    4.信函申请数

 

 

    (二)申请办结数

 

 

    1.按时办结数

 

 

    2.延期办结数

 

 

    (三)申请答复数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2.同意公开答复数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涉及商业秘密

 

 

          涉及个人隐私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六、行政复议数量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二)被依法纠错数

 

 

    (三)其他情形数

 

 

七、行政诉讼数量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二)被依法纠错数

 

 

    (三)其他情形数

 

 

八、举报投诉数量

 

 

九、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2.兼职人员数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

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万元

 

 

十、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费用总额

 

 

(一)检索费

 

 

(二)邮寄费

 

 

(三)复制费(纸张、光盘、软盘)

 

 

(四)其它收费

 

 

十一、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人次

 

 

十二、档案馆和图书馆有关统计数据

——

 

 

(一)接受送交政府信息单位总数

 

 

(二)接受送交政府信息总数

 

 

1.纸质

 

 

2.电子

 

 

(三)接受现场查询人数

人次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附件2

统计指标解释

1.制作、获取政府信息总数:指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作、获取的政府信息总数。

2.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统计年度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按条计算。凡公文类政府信息,1件公文计为1条,部分内容公开的公文也计为1条。其他政府信息,1份完整的信息(或其中部分公开的信息)计为1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重复计算。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的同一条政府信息计为1条信息;部门联合发布的信息以牵头制作该信息的部门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信息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3.作为依申请公开信息数:指按照《条例》规定作为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数。

4.不予公开信息数:指按照《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数。   

5.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政府公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6.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各级政府网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7.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8.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9.新闻发布会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新闻发布的形式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10.报刊广播电视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11.辖区网站开设专栏或网页总数:指辖区内各县(市、区)、乡镇,各部门网站开设专栏或网页总数。

12.网站专栏页面访问量:指对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页面浏览访问人次。

13.现场接待人数:现场接受申请或咨询的人数。

14.网上咨询数:指通过网上留言、电子邮件等方式咨询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次数。

15.咨询电话接听数:指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查阅点、受理点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电话咨询次数。

16.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指回应涉及本单位职责的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的次数。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重复计算。以多种形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的计为1次回应;联合发布的回应情况以回应该热点或舆情的牵头负责单位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回应情况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17.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指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或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8.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各类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9.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或新闻发言人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20.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21.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指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  媒体通气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政策解读稿件的总篇数。

22.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微信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23.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方式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24.收到申请数:指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件数,申请应为书面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应等于当面申请数、传真申请数、网络申请数、信函申请数4项之和)。

25当面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受理点提出申请的件数。

26.传真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7.网络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8.信函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9.申请办结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办结的总件数(应等于按时办结数和延期办结数2项之和)。

30.按时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31.延期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在延长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32申请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的答复的总件数(应等于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同意公开答复数、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不同意公开答复数、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申请信息不存在数、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8项之和)。

33.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方式和途径的答复件数。

34.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5.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件数。

36.不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7.涉及国家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8.涉及商业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商业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9.涉及个人隐私: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40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41.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的答复件数。

4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43.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答复件数。   

44.申请信息不存在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件数。

45.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其作出更改、补充的答复件数。

46.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应通过咨询、信访、举报等其他途径办理的答复件数。

47.行政复议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复议机关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48.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9.被依法纠错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50.其他情形数:指行政复议申请中除已办结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51.行政诉讼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且被法院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52.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指法院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件数。

53.被依法纠错数:指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54.其他情形数:指除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55.举报投诉数量: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举报或投诉,且予以受理的件数。

5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确定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专门机构个数。

57.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指按照《条例》要求设置的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的场所总个数。   

58.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指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人数(应为专职人员数和兼职人员数2项之和)。   

59.专职人员数:指专门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60.兼职人员数:指在承担其他工作的同时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

61.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指行政机关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而纳入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62.收取费用总额:指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有关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的总金额。

63.检索费:指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检索费用。

64.邮寄费:指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邮寄费用。

65.复制费:指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复制费用(包括纸质、光盘、软盘等)。

66.其它收费:指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其它费用。

67.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指召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的次数。

68.举办各类培训班数:指围绕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举办的各类短期、中期、长期培训班次数。

69.接受培训人员数:指到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班接受培训的工作人员人次数。除特别说明外,报表中如没有需填报的数据,则填“0”;涉及费用或经费的数据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70.接受送交政府信息单位总数:指档案馆、图书馆接受本级送交政府信息的单位总数。

71.接受送交政府信息总数:指档案馆、图书馆接受本级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单位送交政府信息总数。

72.接受现场查询人数:指档案馆、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查阅人次数和当面咨询人次数。

 


附件3

市直报送单位名单

市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科技局、民族宗教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文广新局、卫计委、审计局、林业局、城乡规划局、环保局、体育局、统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旅游局、粮食局、国资委、人防办、安监局、行政服务中心。

监察局、外侨办、质监局、城市执法局、地震局、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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